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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等级

占参评人数比例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博士

一等

20%

10000

全日制

非在职研究生

二等

50%

8000

硕士

一等

5%

10000

二等

10%

6000

三等

30% 

3000

推免生

二等

100%

6000

当年入校的推免生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教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五)硕二、研三学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业平均成绩和科研奖励量化成绩总和排名进行评定。论文发表核心期刊(A类期刊,20分;B类核心15分;C类核心10分);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取得用稿通知书加5分。专业普通期刊一篇加1.5分;参编教材一章加1分;参编著作1章2分;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科研成果或比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区级科研成果获奖或区级比赛获奖(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区级优秀奖加2分)。区级大学生创新项目5分,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2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加2分。

其中,论文、科研成果或比赛署名两人的,排名第一的占奖励总分值的60%,二作占奖励总分值的40%。论文、科研成果奖励或比赛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一作占50%,二作占30%,三作及后面所有作者加权总分占奖励总分值的20%。

(六)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过程中采用过的期刊论文不能在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继续使用。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可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需参加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学院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原则上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大学。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内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同一学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等级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评定时间

第十二条 学院综合考虑各年级、专业人数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研究生院规定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进行评定。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推荐。

第十七条学院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在评审前,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要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第二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政策奖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二0一五年九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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