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及名额
教育学院大二、大三在读本科生(不含新华访学),评选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5%;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1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综合考虑学生在校德智体美劳表现,推选评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自愿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审批表、初审名单电子表、专业平均分成绩排名表、2018-2019学年成绩单、校级(含校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和优秀事迹材料等)。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学生所在班级班委的意见;
(三)资格审查无误和班级推荐后,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行审议,确定最后名单;
(四)对拟推荐人选名单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宁夏大学教育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