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宁夏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窗体顶端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在申报范围内。
窗体底端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以学业成绩为基础,按照科研奖励量化成绩总和排名进行评定。论文发表核心期刊(A类期刊,30分;B类核心25分;C类核心20分;D类核心15分; E类核心10分。A类是专业权威期刊,B类是前25%C刊,C类是排名前50%期刊,D类是一般C刊,E类是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取得用稿通知书加5分。专业普通期刊一篇加1.5分;如果研究生是第一作者,导师是第二作者,则按照研究生独作算分。参编教材一章加1分;参编著作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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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科研成果或比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区级科研成果获奖或区级比赛获奖(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区级优秀奖加2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10分,区级大学生创新项目5分,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2分。通过国家雅思、托福、GRE、英语六级加2分。
其中,论文、科研成果或比赛署名两人的,导师一作或学生间合作完成的成果计算办法为:一作占6O%,二作占40%。 论文、科研成果奖励或比赛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一作占50%,二作占30%,三作及后面所有作者加权总分占奖励总分值的20%。
参与导师课题
结题署名
国家级(
3分
)、省级
(2分)厅级(1
分
)
。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推荐。
第九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
第十条 学院在评审前,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教育学院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