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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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教育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2019-03-25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宁夏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根据各学科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三)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实行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量化结果。

二、复试组织

(一)院负责复试工作具体实施,对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由院成立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等。

(三)各专业的复试按专业和复试人数组成若干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小组成员进行专门培训。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成员应包括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指定1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2、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不得更改。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应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四)同一学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五)制订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小组成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负责组织召开所有复试教师工作会议,进行复试工作培训,使复试教师了解复试办法、明确复试要求和工作责任、掌握复试方法,保证质量。负责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教育。复试工作人员须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复试小组名单、考生分组情况、考生成绩、考生个人信息等保密。

(六)各专业复试全过程现场录音、录像。

三、复试人选

参加复试考生为第一志愿报考我并按照校公布的复试基本要求的上线人员及调剂考生。复试人数一般不低于拟录取人数的120%。  

四、复试资格审查

1、考生须持初试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持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政审表报到。由负责老师对照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与报考信息进行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时间:2019327日  8:3017:30

报名、资格审查地点:文荟楼8楼   党团活动室

2、对考生身份的审查  

复试开始前,复试小组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准考证的照片一致,以防考生替考。

3、对考生资格的审查  

报考教育管理的考生,要审查其本科毕业后的工作年限是否达到3年,专科毕业5年(截至录取当年9月)。  

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审查  

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同等学力报考。审查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大专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教育管理专业要求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  

4、对毕业证书的审查  

对非应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毕业证书原件有疑问的,及时向考生毕业学校进行调查,也可要求考生到教育部指定认证机关认证。  

应届生注意核对学生证上的入学年月是否正确,是否按期注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我校不予录取,何时发现何时取消录取资格。

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复试时须检查其认证证书。

凡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示学籍学历有疑问考生,必须提供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对考生身体状况的审查

考生在复试阶段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复试工作内容及成绩计算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英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  

(一)专业课笔试。所有专业均必须进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笔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由院(中心)按《宁夏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管理办法》执行,试题(含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由院妥善保管。笔试满分为100分,时间2小时。

(二)专业课面试。以口试方式为主。口试采用试题事先命制、装袋,考生现场抽题回答的形式进行。复试小组组织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面试情况须有详细记录。

(三)英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制订相应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每个面试小组配备2名或2名以上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精通外语的教师担任。面试试题事先命制若干套现场测试时及时更换试题。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题目。

(四)复试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45专业课面试占35%,英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占20%。专业课笔试时间为2小时,专业课面试时间每个考生不少于20分钟,英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每个考生不少于10分钟。

(六)复试成绩报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试各环节成绩总分值,报送研究生院的考生的复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复试总成绩由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英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的成绩加权后组成。复试结束后,及时将复试成绩报送研究生院,并将《研究生复试成绩表》提交研招办,成绩表中导师组明确是否录取意见,并说明原因。

(七)录取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在60分以上者(含60分)其复试总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为最后的录取总成绩,其中初试成绩权重占60%,复试成绩权重占40%。学校依据考生录取总成绩的排序依次择优录取。

(八)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除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一律采用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如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九)面试成绩低于6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均不予录取。

(十)复试期间还将进行体检、政审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其它情况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规范性要求

(一)按照《宁夏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考务工作规定》安排组织复试工作。

(二)专业课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规范性要求

1)准备考室;

2)提前命题、提前取题,试题数量要充足,避免重复使用;

3)复试小组成员应是硕士生导师,每个复试小组人数不少于五人,另外应安排至少一名记录员;

4)复试小组成员应按照《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基本规范》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地做好复试工作;

5)复试小组商议与复试工作相关事宜时,应回避考生;

6)考生人数较多的应充分准备,加强复试小组人员投入,避免教师疲劳工作;

7)面试期间,面试记录表上的面试成绩不得改动。如出现错误需改正,须由面试组长和所有面试组成员对改动成绩予以确认,并在改动的成绩旁签名,同时经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面试结束后,面试记录及面试情况表不得更改;

8)复试过程中或结束后,不得给考生任何许诺和暗示;

9)复试结束后,将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的复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后须打印成绩单核对,杜绝漏登分、错登分;

10)所有复试材料须妥善保管,其中录取考生的材料须保存二至三年直至该生毕业离校;未录取考生的材料须保存一年。

11所有参加笔试、面试的考生不得将手机等带有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带入考场,考试期间设备开机或响铃均按照作弊对待。

七、复试的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检委员、导师代表三人组成的监督小组,对本单位复试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校纪委(监审处)对我院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由校领导组成巡查组对研究生复试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等信息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院受理投诉和申诉及时上报校监审处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涉及招生政策、原则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复试成绩等有关问题的,由院负责解释。

(五)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校监审处、研究生院将监督、抽检和配合院的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考生设立投诉电话,纪检委:09512061117,邮箱:jsc@nxu.edu.cn;研究生院:0951-2061096,邮箱:yzb@nxu.edu.cn

                                                  宁夏大学教育学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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