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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2019-04-18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院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切实为教职工办实事,提高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各项重大事项(包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设置与调整、师资培养计划、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均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学院网站或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第二条 学院职称评定推荐、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负责人及学位点负责人、本科专业带头人、各类重点人才等的评选、推荐,需在个人申报、组织评审的基础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在学院网站或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三条 学院职工评奖、评优、评先、考核或推荐评奖、评优、评先,学生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等,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及时向全院师生公示或公布。

第四条 学院各类经费收支及使用(包括应用心理学二学位、国培项目等)情况,以及校内津贴分配、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学校返还党费及工会会费分配方案与执行情况,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向全院职工公布。

第五条学院本科生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结果,师生出国访学遴选结果等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第六条 学院领导廉洁自律情况(包括用车、通信工具使用、接待费等),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七条 学院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需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学院,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修订通过公布之日起实行。

 

 

宁夏大学教育学院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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